侵占挪用集体资金……江西一设区市通报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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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地落实,深入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震慑,现将新余市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乡楼下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宝林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问题。2019年12月,刘宝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村民暂领条方式侵占楼下村集体资金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20年4月,刘宝林私自挪用3万元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2023年4月,刘宝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宜县钤山镇民政所干部毛娟娟履职不力导致民生资金多发漏发问题。2019年9月以来,毛娟娟在负责钤山镇残疾人补贴、低保金发放工作期间,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漏发三名村民残疾人补贴、一名村民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金额2180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9月,毛娟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下村太洋口村小组违规占用耕地修建活动中心问题。2022年7月,太洋口村小组在没有向上级书面申报并获得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占用0.83亩耕地修建活动中心。太洋口村小组组长张有卫负有直接责任;河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春根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河下镇国土规划管理所、城建办干事杨欣履职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2023年3月,张有卫、陈春根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欣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来源:清廉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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