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贵之争”重审判决:上海贵酒未涉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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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锯三年之久的“两贵之争”案迎来最新进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定上海贵酒未涉不正当竞争。
6月19日晚,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96,以下简称“上海贵酒”)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公司自身展业活动未涉不正当竞争,公司自有商标未涉商标侵权,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酒”)诉公司包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支付巨额赔偿等主要诉请逐一被法院驳回。
回顾“两贵之争”案,最大的争议点便是上海贵酒使用“贵酒”作为企业名称核心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7月13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等相关诉请被驳回。贵州贵酒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近日,重审的判决结果再次明确了上海贵酒未涉不正当竞争。
针对“两贵之争”重审结果,法律界人士认为,“贵”是贵州省的简称,用于企业名称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较弱,无法和贵州贵酒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在贵州省存在大量字号包含“贵”的企业名称的白酒企业,其中很多注册时间早于贵州贵酒。即使缩小范围,“贵酒”字号同样不是贵州贵酒所特有的企业字号,在贵州省就有贵州贵酒王酒业有限公司等,在其他地区注册的有早于贵州贵酒注册时间的南京贵酒有限公司(2008年注册)等。从影响力来看,贵州贵酒的“贵酒”字号的影响力未超越其注册地域,达不到可以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程度。
根据最新判决书,贵州贵酒最早使用“贵酒”字号时间是2010年1月22日,上海贵酒最早使用“贵酒”字号时间是2018年4月2日,梳理这段时间贵州贵酒的企业经营情况,也佐证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贵酒”字号在上海贵酒注册使用该字号前尚不具有一定影响力。
判决书指出,第一阶段,2010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2)黔高民三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贵酒”在贵州省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第二阶段,在2012年12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贵州贵酒的经营状况欠佳,企业规模不断萎缩,三次转让控股股权,“贵酒”字号没有形成一定影响力;第三阶段,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4月2日,被洋河收购股权后的两年内,洋河并未对贵州贵酒加大投入,贵州贵酒的生产模式也在转型,生产经营状况仍然处于低位,贵州贵酒的“贵酒”字号没有形成一定影响力。
法律界人士表示,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需要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认定各方责任。“两贵之争”一案颇为典型,两次判决结果也充分证明上海贵酒使用“贵酒”作为企业名称核心字号未涉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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